2013年8月16日 星期五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如此寫: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關鍵句是「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提名委員會如何「有廣泛代表性」而不成為濫用的篩選機制?這屬要害。它按「民主」(即大多數)提名程度已不重要。

公民聯署提名怎樣進入「提名委員會」?政黨提名亦然。此乃前門,尾門守與否後論。

佔不佔中也好,應該、其實已知這個關卡。為什麼對四十五條極少討論呢?北京若讓,亦須對之闡釋甚或修改。

現在有點像隔空駡戰。當然,任何人士都有權不理基本法,遑論四十五條。

公民抗命、非暴力的直接行動、暴力起義、革命,以及後果,各自選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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